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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5 11:32:39        点击量:【】次

1.本项目定性为儿童活动场所,

依据1: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4条释义: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依据2:《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1.0.1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7.4.1条儿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7.4.2条于儿童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大于50㎡时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位于走道尽端时,不论面积,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1.3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6.1.7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3.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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